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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采矿许可证公告

访问次数:340 信息来源: 汪清县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8-7-11 16:34:38

吊销采矿许可证公告

 

    吉林省汪清县大兴沟镇潘家沟采石矿: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你单位未按上述规定参加2017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
    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八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吊销你单位所持有的采矿许可证。

    特此公告
                           

汪清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